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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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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每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遇有特別事故,由保長或本保 二十戶以上之請求,召集臨時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2條的規定,保民大會應每月開會一次。召集保民大會的責任由保長擔任,當遇到特別事故時,可以由保長自行召集臨時會議。此外,如果有二十戶以上的居民請求召開臨時會議,保長也可以根據這個要求來召集臨時會議。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如果某個鄉鎮面臨緊急情況,如自然災害或公共安全事件,保長可以根據這個法條召集臨時會議來處理相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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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42 條規定:「保民大會每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遇有特別事故,由保長或本保 二十戶以上之請求,召集臨時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