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每月開會一次,由保長召集之,遇有特別事故,由保長或本保 二十戶以上之請求,召集臨時會議。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2條的規定,保民大會應每月開會一次。召集保民大會的責任由保長擔任,當遇到特別事故時,可以由保長自行召集臨時會議。此外,如果有二十戶以上的居民請求召開臨時會議,保長也可以根據這個要求來召集臨時會議。具體的例子可以是,如果某個鄉鎮面臨緊急情況,如自然災害或公共安全事件,保長可以根據這個法條召集臨時會議來處理相關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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