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開議。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者,亦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罷免案之成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3條,保民大會的開議人數有以下規定: 1. 若本保公民的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則可開議。 2. 若本保公民超過五百人,則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即可開議。 對於議案的表決,則有以下規定: 1. 表決時需要出席人過半數的同意。 2. 若表決結果出現同數情況,則由主席決定是否通過。 至於罷免案的成立,必須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第4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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