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出席人,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表決。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4條規定,保民大會的出席人對於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不能參與表決。根據該條例的解釋,針對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被視為利害關係人,必須避免參與表決,以確保表決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如果出席人對於與其本身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有參與表決的行為,該表決結果可能被認為是受到利害關係人的影響,並可能引起爭議和不公正的情況。根據資料所示,例子中未提及任何與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4條相關的情況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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