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副保長主席,保長副保長俱有事故時,由大會推舉一人主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5條,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擔任主席,副保長在保長有事故時則擔任主席,如果保長和副保長都有事故,則由大會進行推舉選出一名人士擔任主席。 此條例是針對鄉鎮組織中的保民大會所制定的,以確保在保民大會開會時,有人擔任主席職務,以領導會議進行。該條例要求保長在沒有事故的情況下擔任主席,如果保長有事故,則由副保長接任主席一職。如果保長和副保長均有事故,則根據大會的推舉選出一名人士擔任主席,確保保民大會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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