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開會時,保長副保長對於與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由大會推舉臨時主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6條的規定,保民大會在開會時,如果保長和副保長對於與他們本身有利害關係的事件,應該行迴避。迴避後,大會可以推舉一位臨時主席來主持會議。該條規定沒有具體指明迴避的情況,所以具體迴避的標準需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具體案件來判斷。 Reference: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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