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對於保民大會,負左列各任務: 一、佈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答覆出席人之詢問。 四、整理議決案件。 五、公布大會決議案。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7條,鄉鎮長在保民大會中負有以下職責: 1. 佈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鄉鎮長負責安排保民大會的議場佈置工作,並負責編寫和整理會議記錄。 2. 報告經辦事項:鄉鎮長需向保民大會報告已經進行或正在進行的事務。 3. 答覆出席人之詢問:鄉鎮長需要回答出席保民大會的人提出的問題。 4. 整理議決案件:鄉鎮長負責整理保民大會的議案,包括決議案等。 5. 公布大會決議案:鄉鎮長需要公布保民大會所做出的決議案。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公布的《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中的職責包括了對議場布置、會議紀錄的辦理等項目的負責。此外,在保民大會中,保長也需要回答出席人的詢問,並整理和公布大會的決議案。這些責任的內容及範例可以參考內政部相關文件及當地鄉鎮組織運作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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