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37

快速跳轉

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7條,鄉鎮務會議的組織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1. 鄉鎮長及副鄉鎮長。 2. 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3. 鄉鎮國民兵隊隊長及隊附。 4. 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的主任及幹事。 5. 專任事務員。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了解到鄉鎮務會議的組織成員有哪些,包括鄉鎮長、副鄉鎮長、學校校長、國民兵隊長及隊附,以及各股的主任及幹事和專任事務員。此外,保長如果與所議事項有關,也可以列席鄉鎮務會議。 例如,根據「鄉鎮國民兵隊條例」第13條,每一個鄉、鎮、市區應設置國民兵總隊,其隊長為國民兵單位的負責人,隊附則為協助隊長執行職務的人員。因此,在鄉鎮務會議中列席的國民兵隊長及隊附,即符合法規定的組織成員。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鄉鎮國民兵隊條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7 條規定:「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