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鄉鎮長副鄉鎮長。 二、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三、鄉鎮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主任及幹事。 五、專任事務員。 前項會議本鄉鎮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保長得列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7條,鄉鎮務會議的組織成員包括以下人員: 1. 鄉鎮長及副鄉鎮長。 2. 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3. 鄉鎮國民兵隊隊長及隊附。 4. 民政、警衛、文化、經濟各股的主任及幹事。 5. 專任事務員。 根據資料提供的法條內容,可以了解到鄉鎮務會議的組織成員有哪些,包括鄉鎮長、副鄉鎮長、學校校長、國民兵隊長及隊附,以及各股的主任及幹事和專任事務員。此外,保長如果與所議事項有關,也可以列席鄉鎮務會議。 例如,根據「鄉鎮國民兵隊條例」第13條,每一個鄉、鎮、市區應設置國民兵總隊,其隊長為國民兵單位的負責人,隊附則為協助隊長執行職務的人員。因此,在鄉鎮務會議中列席的國民兵隊長及隊附,即符合法規定的組織成員。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鄉鎮國民兵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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