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物資時,應編制計劃及概算,由鄉鎮民代表會議決,呈准縣政府列入縣概算,由鄉鎮公款開支。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6條,當鄉鎮公所需要使用物品時,應該編制計畫和概算,由鄉鎮民代表會議決定後,提交給縣政府,並納入縣的概算中,由鄉鎮公款支付相應的費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鄉鎮公所在處理公共利益事項時,能夠有適當的物資支援。舉例來說,假如一個鄉鎮公所需要購買設備來改善道路交通環境,他們必須先編制相關計畫和概算,經由鄉鎮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後,再提交給縣政府,最後由鄉鎮公款支付購買該設備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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