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人力工作時,經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決,得召集各保長、甲長按保按甲征調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5條規定,當鄉鎮公所需要動用人力從事公共利益事項時,可以經鄉鎮民代表會的議決,召集各保長和甲長征調各戶居民一同參與。具體而言,可以從各保長、甲長以及鄉鎮民代表會的角度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征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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