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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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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人力工作時,經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決,得召集各保長、甲長按保按甲征調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5條規定,當鄉鎮公所需要動用人力從事公共利益事項時,可以經鄉鎮民代表會的議決,召集各保長和甲長征調各戶居民一同參與。具體而言,可以從各保長、甲長以及鄉鎮民代表會的角度進行綜合評估,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征調。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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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5 條規定:「鄉鎮公所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用人力工作時,經鄉鎮民代表會之議決,得召集各保長、甲長按保按甲征調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