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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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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各股視主管事務之繁簡及地方實際之需要,酌置幹事,除戶籍應有一人專辦外,得由中心學校教員分別兼任,並置專任事務員一人或二人。經費不充裕地方,各股得酌量合併,或僅設幹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4條規定,鄉鎮公所根據主管事務的複雜程度和地方的實際需求,可以聘請幹事,其中必須有一人專門負責戶籍事務,其他的幹事可以由中心學校的教員兼任,也可以聘請專職的事務員。如果地方的經費不夠充裕,各村社可以考慮合併幹事的職務,或者只設置少數幹事。 根據台灣關務署的「鄉鎮組織辦事細則」,各鄉鎮公所根據主管事務的複雜程度和地方的實際需求,可以適當增減幹事人數,也可以根據財政狀況決定是否聘請專職的事務員。此外,根據台灣內政部的「鄉鎮市區組織管理辦法」第十條,各鄉鎮公所可以依照職務需要,調整幹事的配置和負責事項,以確保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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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4 條規定:「鄉鎮公所各股視主管事務之繁簡及地方實際之需要,酌置幹事,除戶籍應有一人專辦外,得由中心學校教員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