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各股視主管事務之繁簡及地方實際之需要,酌置幹事,除戶籍應有一人專辦外,得由中心學校教員分別兼任,並置專任事務員一人或二人。經費不充裕地方,各股得酌量合併,或僅設幹事。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4條規定,鄉鎮公所根據主管事務的複雜程度和地方的實際需求,可以聘請幹事,其中必須有一人專門負責戶籍事務,其他的幹事可以由中心學校的教員兼任,也可以聘請專職的事務員。如果地方的經費不夠充裕,各村社可以考慮合併幹事的職務,或者只設置少數幹事。 根據台灣關務署的「鄉鎮組織辦事細則」,各鄉鎮公所根據主管事務的複雜程度和地方的實際需求,可以適當增減幹事人數,也可以根據財政狀況決定是否聘請專職的事務員。此外,根據台灣內政部的「鄉鎮市區組織管理辦法」第十條,各鄉鎮公所可以依照職務需要,調整幹事的配置和負責事項,以確保行政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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