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四股,每股各設主任一人,民政股文化股經濟股各主任,得由鄉鎮長副鄉鎮長及中心學校教員分別兼任,如事實上不能兼任時,得由鄉鎮長遴聘,警衛股主任,應由鄉鎮國民兵隊隊附兼任。前項各股所屬之事務,由省政府按照完成地方自治條件,各鄉鎮應辦事務及縣政府委辦事務分別分配規定之,報內政部備案。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3條,鄉鎮公所主要設有民政、警衛、經濟和文化四股,每股各有一位主任,並且允許由鄉鎮長、副鄉鎮長和中心學校教員分別兼任。如果實際上無法兼任時,鄉鎮長可以進行遴聘。而警衛股的主任則應由鄉鎮國民兵隊的隊附兼任。各股所屬的事務,根據省政府完成地方自治的條件,應該由鄉鎮辦理自己的事務以及縣政府委辦的事務,根據分配規定後,報內政部備案。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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