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其鄉鎮長副鄉鎮長得由縣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委任之,報省政府備案。 前項鄉鎮長副鄉鎮長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2條規定了在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鄉鎮長和副鄉鎮長可以由縣政府遴選合格的人員委任,并報省政府備案。而當鄉鎮長和副鄉鎮長違法或失職時,則由縣政府撤職並重新委任。根據這個規定,地方政府有權根據遴選和委任程序來選擇鄉鎮長和副鄉鎮長。請注意,這只適用於未定選舉實施日期之地方,對於已經實施選舉的地方,則需要根據相應的選舉法規進行遴選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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