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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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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副鄉鎮長被罷免時,應即由鄉鎮民代表會依法改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1條的規定,在鄉鎮長和副鄉鎮長被罷免時,鄉鎮民代表會應立即依法進行改選程序。具體來說,當鄉鎮長或副鄉鎮長被罷免後,鄉鎮民代表會應召開會議,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改選程序,選舉新的鄉鎮長和副鄉鎮長。這有助於確保在罷免情況下的領導崗位得到及時填補,以維護鄉鎮行政的正常運作和效能。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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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1 條規定:「鄉鎮長副鄉鎮長被罷免時,應即由鄉鎮民代表會依法改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