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長副鄉鎮長被罷免時,應即由鄉鎮民代表會依法改選。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1條的規定,在鄉鎮長和副鄉鎮長被罷免時,鄉鎮民代表會應立即依法進行改選程序。具體來說,當鄉鎮長或副鄉鎮長被罷免後,鄉鎮民代表會應召開會議,按照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改選程序,選舉新的鄉鎮長和副鄉鎮長。這有助於確保在罷免情況下的領導崗位得到及時填補,以維護鄉鎮行政的正常運作和效能。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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