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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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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選出後,呈報縣政府彙報省政府備案。 選舉鄉鎮長副鄉鎮長時,由縣長或其代表蒞場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0條,鄉鎮長和副鄉鎮長在經鄉鎮民代表會選出後,需呈報縣政府彙報省政府進行備案。而在選舉鄉鎮長和副鄉鎮長時,縣長或其代表有權到現場監督選舉過程。這表示縣長或其代表具有確保選舉公正的責任和權力。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省政府的《警示鄉鎮選舉實施辦法》,縣長或其代表會派員到鄉鎮長選舉會場,監督選舉過程和確保選舉順利進行。這確保了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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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0 條規定:「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選出後,呈報縣政府彙報省政府備案。 選舉鄉鎮長副鄉鎮長時,由縣長或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