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選出後,呈報縣政府彙報省政府備案。 選舉鄉鎮長副鄉鎮長時,由縣長或其代表蒞場監督。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30條,鄉鎮長和副鄉鎮長在經鄉鎮民代表會選出後,需呈報縣政府彙報省政府進行備案。而在選舉鄉鎮長和副鄉鎮長時,縣長或其代表有權到現場監督選舉過程。這表示縣長或其代表具有確保選舉公正的責任和權力。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省政府的《警示鄉鎮選舉實施辦法》,縣長或其代表會派員到鄉鎮長選舉會場,監督選舉過程和確保選舉順利進行。這確保了選舉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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