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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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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一、經自治訓練及格者。 二、普通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委任職以上者。 四、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五、曾辦地方公益事務著有成績者。 鄉、鎮長選舉實施日期由省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9條,鄉鎮長和副鄉鎮長的選舉規定如下: 1. 鄉鎮民代表會在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公民中進行選舉:經過自治訓練並且合格、通過普通考試、曾擔任委任職以上職位、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曾在地方公益事務上有出色表現。 2. 鄉、鎮長選舉的實施日期由省政府來確定。 參考資料上舉例:根據臺中市政府的資料,鄉鎮長選舉的實施日期是根據省政府而定的。例如,臺中市政府對於鄉鎮長選舉的實施日期可能會在每兩年進行一次,具體日期由臺中市政府根據省政府的規定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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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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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9 條規定:「鄉鎮長副鄉鎮長,由鄉鎮民代表會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選舉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一、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