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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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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及鄉鎮國民兵隊隊長,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鄉鎮長不得兼任保長或甲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8條,鄉鎮長可以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和鄉鎮國民兵隊隊長,但在經濟教育發達的地區,可以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然而,鄉鎮長不能同時兼任保長或甲長。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8條的規定,鄉鎮長可以同時擔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和鄉鎮國民兵隊隊長的職務。但如果在經濟教育發達的地區,可以選擇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另外,鄉鎮長不得同時兼任保長或甲長的職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鄉鎮長同時擔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和鄉鎮國民兵隊隊長,並且該鄉鎮屬於經濟教育發達的地區,那麼他可以選擇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但無論如何,他不能同時兼任保長或甲長的職務。 參考資料: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 2.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Act(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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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8 條規定:「鄉鎮長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及鄉鎮國民兵隊隊長,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兼任鄉鎮中心學校校長。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