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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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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受縣政府之監督指揮,辦理本鄉鎮自治事項,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置副鄉鎮長一人或二人襄助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7條,鄉鎮設有鄉鎮公所,並置鄉鎮長一人,受縣政府的監督和指揮,負責處理本鄉鎮的自治事項,以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同時,也可以置副鄉鎮長一人或二人來協助鄉鎮長的工作。 根據參考資料,鄉鎮設置鄉鎮公所,是根據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具有負責地方自治事項和履行縣政府委辦事項的職責。鄉鎮長作為鄉鎮公所的負責人,擁有監督和指揮鄉鎮公所的權力。副鄉鎮長則是協助鄉鎮長履行職務的人員。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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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7 條規定:「鄉鎮設鄉鎮公所,置鄉鎮長一人,受縣政府之監督指揮,辦理本鄉鎮自治事項,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置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