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呈請省政府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並補報內政部備案。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6條的規定,縣政府對於鄉鎮民代表會的決議案,如果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可以進行開明事實,並呈請省政府核准後解散重選,同時需要向內政部進行備案。 這一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本身,並且透過查閱最新版本的鄉鎮組織暫行條例,我們可以找到與該法規相關的案例。 舉例來說,假設某鄉鎮民代表會通過一個決議案,該決議案明顯違反了國家的三民主義原則。縣政府可以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6條的規定,對此決議案進行審查,並開明事實,以確定該決議案是否真的違反了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如果縣政府確認該決議案存在違反情事,他們可以呈請省政府核准後解散重選該鄉鎮民代表會,同時需要向內政部進行備案。 請注意,上述例證僅為舉例之用,實際的適用情況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和實際法律適用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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