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時,得附理由,送請覆 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請縣政府核辦。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5條,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所做出的決議案,如果認為不當,可以附上理由並送請覆議。如果對於覆議的結果仍然認為不當,則可以呈請縣政府核辦。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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