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鄉鎮長分別執行,如鄉鎮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縣政府核辦。
根據暫行條例第24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需要送請鄉鎮長執行。如果鄉鎮長延遲或不當執行,可以要求鄉鎮長解釋原因。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縣政府核辦。這意味著在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執行方面,鄉鎮長有責任負責執行,如果違反或不當執行,可以向縣政府申請核辦。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4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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