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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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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鄉鎮長分別執行,如鄉鎮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縣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暫行條例第24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需要送請鄉鎮長執行。如果鄉鎮長延遲或不當執行,可以要求鄉鎮長解釋原因。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縣政府核辦。這意味著在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執行方面,鄉鎮長有責任負責執行,如果違反或不當執行,可以向縣政府申請核辦。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4條本身。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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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4 條規定:「鄉鎮民代表會決議案,送請鄉鎮長分別執行,如鄉鎮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