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民代表會決議事項,與現行法令抵觸者無效。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3條,鄉鎮民代表會所做的決議事項,如果與現行法令相抵觸,則該決議事項將被視為無效。這表示,如果鄉鎮民代表會的決議事項違反了現行的法令,這些決議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鄉鎮民代表會決議要取消當地的某項法規,而這個法規在全國層級的法律中被明確規定為必要的,那麼這個決議就與現行的法令抵觸,因此被視為無效。在這種情況下,該項法規仍然有效,並且應繼續被遵守和實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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