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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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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負左列各項任務: 一、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答覆鄉、鎮民代表之詢問。 前項會議記錄,得就鄉鎮公所職員中調派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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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有以下的任務:一、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二、報告經辦事項。三、答覆鄉、鎮民代表之詢問。此外,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前項會議記錄可以由鄉鎮公所職員中調派兼辦。 舉個與這項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鄉鎮長在鄉鎮民代表會的會議上要求提供某個經辦事項的報告,他應該負責提供該報告,並且在會議期間布置議場並辦理相關的會議紀錄。另外,如果有鄉、鎮民代表對特定問題提出詢問,鄉鎮長也有責任給予答覆。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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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2 條規定:「鄉鎮長對於鄉、鎮民代表會,負左列各項任務: 一、布置議場及辦理會議紀錄。 二、報告經辦事項。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