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長會議,由甲長召集之,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甲長或三戶以上之請求,得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主席,甲長有事故或所議事項與甲長本身有利害關係時,由出席人推舉一人主席。 前項會議,在甲長住宅或保辦公處舉行。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5條規定,戶長會議為由甲長召集,每月開會一次。如果有必要,甲長或至少三戶以上的住戶可以請求舉行臨時會議。開會時,甲長擔任主席。如果甲長有事故或所討論的事項與甲長本身有利益關係,則由出席人推舉一人擔任主席。該會議應在甲長的住宅或辦公處舉行。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5條 範例:假設在某個鄉鎮的甲村,甲村的甲長每個月都舉行戶長會議,並在甲長的住宅舉行。在某個月的會議中,甲長因為與討論的事項有利益關係,為了確保公正,出席人根據法規推舉了一位主席來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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