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規定,當鄉鎮長認為有必要或居民連署請求時,可以舉行居民會議,討論並議決與鄉鎮內重要興革事項有關的事項。 根據我的研究,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參與和民主決策的原則而設立的。它允許居民參與鄉鎮組織的事務,並且能夠直接討論和決議相關的重要事項。 例如,如果一個鄉鎮的居民認為有必要在該地區建立一個公園,他們可以聯署請求舉行居民會議來討論這個建議。在會議上,居民可以討論公園的位置、設施和資金等相關事項,並進行投票議決是否進行興建。這樣的舉例符合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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