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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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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規定,當鄉鎮長認為有必要或居民連署請求時,可以舉行居民會議,討論並議決與鄉鎮內重要興革事項有關的事項。 根據我的研究,這項規定是為了保障居民的參與和民主決策的原則而設立的。它允許居民參與鄉鎮組織的事務,並且能夠直接討論和決議相關的重要事項。 例如,如果一個鄉鎮的居民認為有必要在該地區建立一個公園,他們可以聯署請求舉行居民會議來討論這個建議。在會議上,居民可以討論公園的位置、設施和資金等相關事項,並進行投票議決是否進行興建。這樣的舉例符合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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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規定:「甲長認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連名請求時,舉行甲居民會議,討論議決有關本甲重要興革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