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務會議由保長召集,開會時保長主席,保長有事故時,由副保長代理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1條,保務會議由保長召集並主持,如果保長有事故或無法出席時,副保長可以代理其職務。這條法條旨在確保保務會議的正常運作,並確保在保長無法出席時有人能夠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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