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務會議,每月開會一次,於保民大會開會前五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2條,保務會議每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在保民大會開會前的五天內,應該召集保務會議。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鄉鎮組織能夠定期召開會議,並在必要時能夠迅速召集臨時會議來討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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