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議定保甲規約。 二、保民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提交保民大會之議案。 四、出席人員之提案。 五、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之提議。
根據上述法規,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0條規定了保務會議的事項,包括議定保甲規約、執行保民大會決議案、提交保民大會的議案、出席人員的提案以及內保公民五人以上的提議事項。具體可參考的資料包括《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該條例規範了鄉鎮組織的組織架構、權限範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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