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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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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議定保甲規約。 二、保民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提交保民大會之議案。 四、出席人員之提案。 五、本保內公民五人以上之提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60條規定了保務會議的事項,包括議定保甲規約、執行保民大會決議案、提交保民大會的議案、出席人員的提案以及內保公民五人以上的提議事項。具體可參考的資料包括《鄉鎮組織暫行條例》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該條例規範了鄉鎮組織的組織架構、權限範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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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0 條規定:「保務會議之事項如左: 一、議定保甲規約。 二、保民大會決議案之執行。 三、提交保民大會之議案。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