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 前項會議,本保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甲長得列席。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9條,保務會議的組織成員包括保長、副保長、保國民學校校長、保國民兵隊隊長和隊附,以及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此外,與討論事項相關的甲長也可以列席會議。 舉個與此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個鄉鎮保務會議討論關於增設新的民眾聚會場所的事項。根據上述條文,保民政幹事負責該鄉鎮的市政事務,因此該幹事將有權參與會議並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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