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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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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 四、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 前項會議,本保內與所議事項有關之甲長得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9條,保務會議的組織成員包括保長、副保長、保國民學校校長、保國民兵隊隊長和隊附,以及保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各幹事。此外,與討論事項相關的甲長也可以列席會議。 舉個與此相關的例子,假設某個鄉鎮保務會議討論關於增設新的民眾聚會場所的事項。根據上述條文,保民政幹事負責該鄉鎮的市政事務,因此該幹事將有權參與會議並提供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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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9 條規定:「保務會議,由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保長副保長。 二、保國民學校校長。 三、保國民兵隊隊長、隊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