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辦公處辦理本保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召集各甲長,按甲召集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8條,當鄉鎮組織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該召集各村里長,再由村里長召集各戶居民一起共同進行辦理。這表示在處理公共利益事項時,需要集結各方的力量和協助,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例如,在興建公共建設或舉辦民眾活動時,鄉鎮組織可以召集各村里長,再透過村里長召集居民參與工作,以共同合作完成相關任務。這樣做有助於提高事務的效率和協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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