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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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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辦公處辦理本保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召集各甲長,按甲召集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8條,當鄉鎮組織辦理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該召集各村里長,再由村里長召集各戶居民一起共同進行辦理。這表示在處理公共利益事項時,需要集結各方的力量和協助,以確保事務能夠順利進行。例如,在興建公共建設或舉辦民眾活動時,鄉鎮組織可以召集各村里長,再透過村里長召集居民參與工作,以共同合作完成相關任務。這樣做有助於提高事務的效率和協作精神。

  • 公共利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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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8 條規定:「保辦公處辦理本保公共利益事項,需要人力工作時,應召集各甲長,按甲召集各戶居民,共同辦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