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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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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民政幹事得由副保長擔任,警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經濟或文化幹事,得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任之。 前項幹事,若無相當人員時,得由一人兼任二職,在經費不充裕區域,得僅設幹事一人,均由保長延聘,或由鄉、鎮長商同保長延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7條,鄉鎮保長可設立保辦公處,並設置民政、警衛、經濟、文化等職位。具體來說,保辦公處需設置民政幹事、警衛幹事、經濟幹事和文化幹事四個職位。其中,民政幹事可以由副保長兼任,警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而經濟或文化幹事則可以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任。 如果在該地區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擔任上述職位,可以考慮一人兼任兩個職位。而在經費不充裕的地區,則可以僅設置一個幹事職位,該職位由保長延聘,或是由鄉鎮長和保長商同延聘。 提及的參考資料為《臺灣省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修正案,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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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7 條規定:「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民政幹事得由副保長擔任,警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經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