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辦公處設民政警衛經濟文化幹事各一人,民政幹事得由副保長擔任,警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經濟或文化幹事,得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任之。 前項幹事,若無相當人員時,得由一人兼任二職,在經費不充裕區域,得僅設幹事一人,均由保長延聘,或由鄉、鎮長商同保長延聘之。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7條,鄉鎮保長可設立保辦公處,並設置民政、警衛、經濟、文化等職位。具體來說,保辦公處需設置民政幹事、警衛幹事、經濟幹事和文化幹事四個職位。其中,民政幹事可以由副保長兼任,警衛幹事由保國民兵隊隊附兼任,而經濟或文化幹事則可以由保國民學校教員擔任。 如果在該地區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擔任上述職位,可以考慮一人兼任兩個職位。而在經費不充裕的地區,則可以僅設置一個幹事職位,該職位由保長延聘,或是由鄉鎮長和保長商同延聘。 提及的參考資料為《臺灣省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修正案,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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