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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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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副保長被罷免時,應即由保民大會依法改選之,保長或副保長違法或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6條的規定,當保長或副保長被罷免時,保民大會應立即依法進行改選。而如果保長或副保長違法、犯錯或失職,則由縣政府撤職且委任其他人擔任其職務。例如,如果一位鄉鎮的保長被保民大會罷免,在進行改選程序後,新的保長就會被選出來擔任該職位。如果一位保長或副保長被發現有違法行為或失職情況,縣政府可以撤職該人並指派其他人來代替其職位。

  • 失職名詞
  • 撤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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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6 條規定:「保長副保長被罷免時,應即由保民大會依法改選之,保長或副保長違法或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