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副保長被罷免時,應即由保民大會依法改選之,保長或副保長違法或違法或失職時,由縣政府撤職另委。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6條的規定,當保長或副保長被罷免時,保民大會應立即依法進行改選。而如果保長或副保長違法、犯錯或失職,則由縣政府撤職且委任其他人擔任其職務。例如,如果一位鄉鎮的保長被保民大會罷免,在進行改選程序後,新的保長就會被選出來擔任該職位。如果一位保長或副保長被發現有違法行為或失職情況,縣政府可以撤職該人並指派其他人來代替其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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