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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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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保長副保長時,由鄉鎮長副鄉鎮長或其代表蒞場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5條規定,選舉保長副保長時,應由鄉鎮長副鄉鎮長或其代表蒞場監督。這表示在選舉過程中,鄉鎮長或其代表有權監督保長和副保長的選舉。這條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當某個鄉鎮舉行保長和副保長選舉時,鄉鎮長可能會直接蒞臨選舉現場,或者派遣代表前往監督選舉過程。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的安全和公正,避免不當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提高了選舉的可信度和選民對選舉結果的信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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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5 條規定:「選舉保長副保長時,由鄉鎮長副鄉鎮長或其代表蒞場監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