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副保長由保民大會就公民中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選舉之,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 一、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畢業或有同等之學力者。 二、曾任公務人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三、曾經訓練及格者。 四、曾辦地方公益事務者。 在未辦理選舉以前,保長副保長由鄉鎮公所推定,呈請縣政府委任。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4 條,鄉鎮保長和副保長的選舉方式是由保民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具備以下資格之一的公民可以參選保長或副保長: 1. 師範學校或初級中學畢業,或具備同等學力者。 2. 曾任公務人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並有成績者。 3. 曾經訓練並且通過考核者。 4. 曾從事地方公益事務者。 在進行選舉之前,鄉鎮公所會推舉保長和副保長候選人,然後提交縣政府進行委任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民畢業於師範學校並且具備相關的學力,那麼他就有資格參選保長或副保長一職。如果他在鄉鎮保民大會上獲得多數支持並當選為保長,他可以連任一次。如果他在連任選舉上再次獲得多數支持,他可以連任第二次。然而,如果他在連任選舉中失敗,他不能再次參選保長一職。在進行選舉之前,鄉鎮公所會提名保長和副保長候選人,並向縣政府提交申請,經縣政府委任後才正式擔任保長或副保長一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