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及保國民兵隊隊長,在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保長不得兼任甲長。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3條,鄉鎮組織中的保長有以下限制和規定: 1. 保長可以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和保國民兵隊隊長,但在經濟教育發達的地區,可以不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 2. 保長不得兼任甲長。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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