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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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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及保國民兵隊隊長,在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保長不得兼任甲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3條,鄉鎮組織中的保長有以下限制和規定: 1. 保長可以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和保國民兵隊隊長,但在經濟教育發達的地區,可以不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 2. 保長不得兼任甲長。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最新修正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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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3 條規定:「保長兼任國民學校校長及保國民兵隊隊長,在經濟教育發達之區域,得不兼任保國民學校校長。保長不得兼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