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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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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受鄉鎮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並置副保長一人襄助之。 保辦公處應冠以所屬鄉鎮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2條,每個鄉鎮組織應該設置一個保辦公處,並且任命一位保長和一位副保長來協助保長的工作。保辦公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辦理本保的自治事項,並且執行縣政府所委派的事項。保辦公處的名稱應該使用所屬鄉鎮的名稱。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中華民國內政部所提供的《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我們可以進一步理解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2條的內容。該修正草案指出,保辦公處是鄉鎮組織中的一個單位,負責辦理與鄉鎮保有關的各種自治事項。鄉鎮長對於保辦公處有監督和指揮的權限,並且可以委派一位副保長來協助保長的工作。此外,保辦公處的名稱應該以所屬的鄉鎮名稱為前綴。 例如,假設有一個名為A鄉的鄉鎮,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2條的規定,該鄉鎮應該設置一個名為A鄉保辦公處,並任命一位A鄉保長和一位副保長來負責該保辦公處的工作。保辦公處的主要職責包括辦理A鄉的自治事項,並協助執行縣政府委派的事項。

  • 委辦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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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2 條規定:「保設保辦公處,置保長一人,受鄉鎮長之監督指揮,辦理本保自治事項,及執行縣政府委辦事項,並置副保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