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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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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呈請縣政府准後,予以解散,另行召集,並由縣政府呈報省政府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1條,如果鄉鎮公所認為保民大會的決議案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可以呈請縣政府核准後解散,並重新召集。此外,縣政府也需要將此項事務呈報省政府備案。 作為回答的參考資料,可以引用《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修正條文》第51條的相關文件,在這些文件中,可以找到有關鄉鎮公所解散保民大會的程序和條件的具體說明。這可以在公開的法律資料庫或政府部門的網站上找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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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1 條規定:「鄉鎮公所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明事實呈請縣政府核准後,予以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