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長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報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0條,如果保長認為保民大會的決議案不當,可以附上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的結果,如果保長仍然認為不當,可以將此案呈報鄉鎮公所,由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縣政府相關法規和程序的實務運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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