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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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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長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報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50條,如果保長認為保民大會的決議案不當,可以附上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的結果,如果保長仍然認為不當,可以將此案呈報鄉鎮公所,由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參考資料: -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 縣政府相關法規和程序的實務運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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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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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0 條規定:「保長對於保民大會之決議案,如認為不當,得附理由送請覆議,對於覆議結果,如仍認為不當時,得呈報鄉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