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民大會決議案送請保長分別執行,如保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9條規定,保民大會決議案應由保長執行,若保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例如,如果在保民大會決議中要求保長進行某項工程,但保長拒絕執行,保民可以要求保長解釋原因,如果解釋不合理,他們可以向鄉鎮公所申請轉呈縣政府處理此事。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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