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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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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大會決議案送請保長分別執行,如保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報請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49條規定,保民大會決議案應由保長執行,若保長延遲執行或執行不當,可以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報請鄉鎮公所轉呈縣政府核辦。 例如,如果在保民大會決議中要求保長進行某項工程,但保長拒絕執行,保民可以要求保長解釋原因,如果解釋不合理,他們可以向鄉鎮公所申請轉呈縣政府處理此事。 參考資料: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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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組織暫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49 條規定:「保民大會決議案送請保長分別執行,如保長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得請其說明理由,如仍認為不滿意時,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