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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