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第 八 節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
第 68 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第 69 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