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後分娩。 二、參加保險後早產。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請領生育給付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