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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第 四 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志工之權利及義務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1.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 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2. 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