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4條的規定,志工擁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這意味著志工有權接受志願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這表示志願服務機構應平等對待所有志工,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個人尊嚴、隱私權以及宗教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這意味著志願服務機構有責任根據志工從事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提供適當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以確保志工在從事工作時的安全。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志工有權獲得有關所從事志願服務的完整資訊,包括服務內容、工作時間、相關規定等,以便他們能夠全面了解和遵守相關規定。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志工有權參與所從事志願服務計畫的制定、設計、執行和評估過程,以確保其意見被充分考慮並有助於提高服務品質。 參考資料: 志願服務法(最後修正於2012年11月8日)。 活動與志工管理專區 > 志願服務法 > 第三章 志工之權利和義務 > 第14條: http://www.ey.gov.tw/File/53548BA331722.pdf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立法理由明訂志工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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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志工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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