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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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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4條的規定,志工擁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這意味著志工有權接受志願服務機構提供的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其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的能力和專業知識。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這表示志願服務機構應平等對待所有志工,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個人尊嚴、隱私權以及宗教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這意味著志願服務機構有責任根據志工從事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提供適當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以確保志工在從事工作時的安全。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志工有權獲得有關所從事志願服務的完整資訊,包括服務內容、工作時間、相關規定等,以便他們能夠全面了解和遵守相關規定。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志工有權參與所從事志願服務計畫的制定、設計、執行和評估過程,以確保其意見被充分考慮並有助於提高服務品質。 參考資料: 志願服務法(最後修正於2012年11月8日)。 活動與志工管理專區 > 志願服務法 > 第三章 志工之權利和義務 > 第14條: http://www.ey.gov.tw/File/53548BA331722.pdf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0104 制定)

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立法理由明訂志工應享有之權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00104 制定)

明訂志工應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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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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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