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志願服務法第13條規定了在志願服務中需要具有專門執業證照的工作,應由具有該證照的志工來執行。這意味著在需要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的志願服務領域,志工必須擁有相應的執業證照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具體的範例可能包括醫療志工需要擁有相關的醫療證照,或者環保志工需要具有環境保護專業知識等。具體的解釋和範例需要根據法律文件和相關說明文件來確定,這些文件應該是與志願服務法相關的最新法規和指導文件。
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立法理由明訂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以確保該工作之品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以確保該工作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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