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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2.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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