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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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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2. 2.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2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的管理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798號判決,志願服務運用者包括公務機關、學校以及公益性質的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在運用志願服務人員之前,應依其需要先擬訂志願服務計畫,並公告該計畫以吸引民眾應募。如同意應募者,雙方即成立服務合約,該志願服務計畫即成為契約之一部分。此判決說明了志願服務計畫的公告性質,並區分了行政契約和私法契約。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則指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64號判決,根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志工應有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的義務。此判決針對一位志工因為違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規定而被解除志工資格的情況進行了討論。 就以上資料而言,志願服務法第12條強調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志工發放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的義務。然而,具體的管理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此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志工的服務記錄得以有效紀錄和管理。相关判例中亦提到志願服務計畫的公告性質,必須公告以吸引民眾應募。

立法沿革 1

(0900104 制定)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發給,及管理辦法之訂定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00104 制定)

明訂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發給,及管理辦法之訂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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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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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志願服務法第 12 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志願服務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志願服務法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