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根據志願服務法第11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的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的督導工作。這表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責任提供志工所需的相關資訊,並確保專人督導志工的服務工作。這項要求旨在確保志工能夠充分瞭解志願服務的內容和目標,並且能夠得到適時的指導和支援。 參考資料: - 志願服務法 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02&FLNO=1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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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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