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國民年金法
第 六 章 罰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六 章 罰則
第 50 條(罰則)
以
詐欺
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
罰鍰
。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
非
有正當理由未依
第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稱正當理由之範圍,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51 條(罰則)
本法所定之
罰鍰
,由保險人處罰之。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