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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1. 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五個月喪葬給付。
  2. 前項喪葬給付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並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