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三 章 航空攝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空攝影前,應先擬訂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像片比例尺,依圖比例尺及製圖儀器性能而定。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一張像片涵蓋之地面面積,應大於一幅地圖涵蓋之面積。其像片比例尺如左: 一、五千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一萬五千分之一至二萬分之一為原則。 二、一萬分之一基本圖之像片比例尺,以三萬分之一至四萬分之一為原則。
航空攝影飛機須具備左列主要性能: 一、震動微小,能保持穩定之航行。 二、視界廣闊,駕駛員及導航員便於觀察前方、側方及下方 (地面) 。 三、飛機底部可安裝照像機及觀察鏡之窗口。 四、機艙內部能容納照像機,及至少可供駕駛員、導航員、照像員各一人之操作空間。 五、富耐航力,航行高度須能適合照像之要求。航行速度須不使底片影像發生模糊,許可之影像模糊,依照像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而定,以小於○.○二公厘為原則。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
航空攝影採用垂直複連續攝影,攝影軸傾斜小於四度,航偏角小於十度為原則。
航線方向視地形及圖幅劃分等因素,可選擇南北向、東西向、或依地形飛行。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航線須儘量與每幅地圖之圖幅中央線一致。
航空攝影像片前後重疊採用六十%,左右重疊採用三十%為原則。採用一張像片製一幅地圖者,像片前後重疊須增至九十%以上。
每條航線或每段航線之航高,依像片比例尺,照像機焦距,及地面高低起伏情形決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H (海拔航高) = M (像片比例尺分母) × F (照像機焦距) + E (地面 平均高)
航空攝影氣候,以晴朗風靜、無煙霧濛氣、能見度佳、雲高在航高以上之時為宜。
航空攝影時太陽高度如左: 一、平地丘陵地,應大於三十度。 二、山地應大於四十度。 (約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
導航可採推測航行法與目測航行法二者併用。
每次航空攝影後,應儘速沖洗底片,並檢查底片品質,以決定是否合用或需重攝。
底片沖洗後,應晒印像片,並繪製涵蓋圖,涵蓋圖之比例尺以五萬至十萬分一為原則。
底片或像片沖洗藥方,應視底片或像片性質,地面及天氣情況、航高,要求之影像反差等情形,選定適宜之藥方。
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