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片或像片沖洗用顯影液、定影液、清水等需保持之溫度,視底片像片及藥品性質而定,通常以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 (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 為適宜。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36條是關於沖洗底片或像片所需保持的溫度。根據該規則,溫度的適宜範圍通常為華氏六十八至七十五度(攝氏二十至二十四度),具體的溫度則視底片或像片以及使用的顯影液、定影液和清水的性質而定。這意味著在沖洗底片或像片時,需要將溫度控制在這個範圍內,以確保沖洗的效果和品質。 參考資料:行政院地政司,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2018年12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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