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攝影前,應先擬訂航空攝影計畫,並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航空攝影前應先擬訂航空攝影計畫,並且儘量以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地形圖繪製航空攝影計畫圖。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在進行航空攝影之前,必須有完整的航空攝影計畫,且應以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至十萬分之一的地形圖繪製計畫圖。這是為了保證航空攝影所得到的影像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該地區的地形和地貌,有助於地理環境的評估和相關研究工作的進行。航空攝影計畫圖將包括攝影區域的界定、攝影時間、攝影高度等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對於航空攝影的執行至關重要。航空攝影計畫的規劃應該是仔細而詳盡的,以確保攝影工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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